- 李鑫;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存在大量的“从一重罪处断”条款,系一类带有鲜明本土化色彩的有关罪数形态的规定。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从一重罪处断”条款涵摄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多种罪数形态。但是,通过教义学分析会发现,“从一重罪处断”条款不应当涵摄牵连犯和吸收犯,只能涵摄想象竞合犯。从形式意义上看,《刑法》分则中的“从一重罪处断”条款是想象竞合犯的规范表达方式;从实质意义上看,对想象竞合犯作并罚处理,会出现过度评价的问题。如果对想象竞合犯仅按一个重罪予以处罚会有评价不足之嫌,为了对其予以纠正,须在一重罪基础上从重处罚。所以,应将“从一重罪处断”修正为“从一重罪从重处断”。
2025年01期 v.40;No.218 5-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4K] [下载次数:28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0 ] - 雷英君;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对既往错误司法实践的纠偏,以避免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规制的罪刑不均衡问题,而非片面地扩大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处罚范围。在法律属性方面,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不是注意规定而是构成要件要素,并且是构成要件结果要素而非行为要素。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成立需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宜按照犯罪处理。在表征的危险类型方面,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表征的是抽象危险,其危险程度较轻,无须达到具体危险对法益侵害的紧迫程度。同时,应对“危及公共安全”采取实质认定方式以合理限缩妨害安全驾驶罪的适用范围。
2025年01期 v.40;No.218 17-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073K] [下载次数:27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1 ] - 宋昊原;廉睿;
“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结果要素,直接关系到经济不法与经济犯罪的处罚界限。运用体系解释将“重大损失”等同于国有企业构成同一罪名的“非法获利”,难以体现《刑法》对民营企业的实质平等保护。“重大损失”应根据本罪法益,解释为背信行为造成的整体性财产损失,包括现实损失与预期损失。其中,预期损失必须达到相对确定的程度,具体表现为法律或现实可实现,并以合同、交易声明等材料加以证明。应当把握“重大损失”的市场性这一根本特征,采用综合性市场标准,在竞业企业获利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交易的行业利润率综合认定利益损失。在具体数额方面,“重大损失”应内部分级,参照前款“非法获利”二倍标准执行,以直接损失达20万元为立案标准、100万元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2025年01期 v.40;No.218 3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64K] [下载次数:67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 - 邢鸿飞;王若瑶;
行政复议自身公信力不足呼唤外部监督机制介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监督机关,将其职能引入行政复议中运行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尽管现有政策文件导向和具体实践做法已使得该制度初具雏形,但其成效的充分发挥仍缺乏对制度本身价值和建构的进一步挖掘和完善。从合法的正当性、现实需要的必要性和专业能力的可行性等方面充分论证行政复议中检察职能运行的合理性,以行使法律监督权为基点明确行政复议中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检察职能运行的基本原则,并从范围、方式和程序三方面规范行政复议中检察权的运行,从而为检察权介入行政复议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025年01期 v.40;No.218 40-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8K] [下载次数:11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9 ] - 王启辉;陈奇;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责任承担方式,旨在通过全面恢复受损环境的功能和状态,实现生态系统的有效治理。当前,我国在《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框架下已初步构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但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境,主要包括:修复方案制定主体缺乏统一确定程序、资金管理主体不明、第三方机构代为修复规则缺失,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实际效果,亟需系统性制度优化。为此,应以生态环境有效修复为核心目标,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以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为目标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主体的确定规则、以公益性基金会为主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以实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为宗旨制定第三方机构代为修复规则,并建立全过程多元监督机制。通过上述制度完善,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最终实现生态环境的高质量恢复与长效治理。
2025年01期 v.40;No.218 51-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05K] [下载次数:37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