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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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 把握要义,融合创新,以新质战斗力高水平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

    叶坚;

    坚持创新驱动、培育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和新时代公安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切实要求。提升新质战斗力的关键在思想认识,新质战斗力是“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下的战斗力,强调的是高效、精准、智能化。立足公安机关新质战斗力内涵、核心要义,积极探索提升新质战斗力的实践路径,从而高水平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2024年05期 v.39;No.216 5-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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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质量发展视域下的公安院校忠诚观建设研究:理论意涵、价值意义与实践逻辑

    李雨潜;

    忠诚观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公安院校核心价值体系的必备要素,是公安院校践行其职责和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培养忠诚于祖国和人民、认同和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高质量公安人才队伍的基本保证,更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基石。在厘清公安院校忠诚观建设理论意涵的基础上,探讨、分析公安院校忠诚观建设之于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价值意义,并在实践层面指出公安院校忠诚观建设的基本逻辑和对策建议。

    2024年05期 v.39;No.216 12-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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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

    顾向一;景莉莉;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关键步骤和创新举措,二者的顺利衔接是有效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给予实践丰富指导。通过对规范和实践进行检视,发现我国环保垂改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有冲突,双向衔接程序缺乏保障,证据认定、转换、审查存在困难,检察监督职能发挥存在瓶颈,阻碍生态环境“两法衔接”的有效运行。立足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为独立又相互促进的关系,其重塑方向应为实现环保垂改与综合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打通双向衔接的程序通道,完善证据认定、转换和审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而完善有效衔接机制,使其成为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抓手。

    2024年05期 v.39;No.216 20-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5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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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侮辱犯罪的责任归属研究

    白昆冬;

    在个体实施网络侮辱犯罪中,侮辱言论发起者因对侮辱行为所引发的结果具有支配性,理应承担侮辱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侮辱发起者无意思联络的积极参与者责任的认定,应当围绕行为侵害法益的实质出发,不应过度关注“数量”所带来的危害表象;为他人实施侮辱犯罪提供实质帮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视不同情况可能构成片面帮助犯或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实施网络侮辱犯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成立侮辱犯罪的共犯,视不同情况可能同时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受雇佣的“网络水军”可参照网络侮辱积极参与行为的认定规则,视具体情况予以从宽处理;对网络侮辱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应当以行为是否对犯罪的完成起支配性作用为标准进行判断。帮助网络侮辱犯罪的行为人亦有可能认定为主犯。

    2024年05期 v.39;No.216 30-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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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有偿代孕行为的行刑规制

    李婷;

    实践中有偿代孕频发亟待规制。当下,行政规制因法律位阶低、范围窄、效果欠佳,供给乏力;刑事规制中非法经营罪、非法行医罪适用偏差,供给阙如。代孕的行刑规制近乎缺位。有偿代孕需多主体共同参与,主体作用不同,规制手段亦有所区分。禁止有偿代孕意在保障代孕母人身利益与公共卫生秩序,其中,代孕组织者支配代孕流程,技术实施方凭借技术处于关键性地位,二者应予以刑事处罚;委托者难以把控代孕各环节,代孕母具有被害人身份,供卵者应对取卵风险自我答责,皆无须刑事规制。鉴于此,应以整体性法律观为指导,刑事与行政协同发力。《刑法》可增设组织代孕、实施代孕技术罪,行政法对供卵者与委托者予以行政处罚,如此实现对有偿代孕的有效规制。

    2024年05期 v.39;No.216 38-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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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型化视域下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刑事归责路径

    郑博文;

    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在信息网络空间中呈现出“独立性”与“从属性”,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对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宜围绕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根据不同行为类型,在宏观层面调整出罪入罪、罪轻罪重的刑事政策以精准指引著作权技术措施刑法保护,避免出现“民刑倒挂”或保护不力的窘境;在微观层面应把握侵犯著作权罪内部不同行为类型的实质差异,以妥当适用罪名,并进一步廓清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情节严重”之“情节”的犯罪论体系定位,重塑契合信息网络时代特点的入罪标准量定体系,以防止犯罪圈不当扩张。

    2024年05期 v.39;No.216 47-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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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犯罪视阈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锁福涛;薛东;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共犯认定的传统方法面临着共同行为认定难和共同犯意认定难的问题。以“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依据,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共犯认定的客观要件修正为以因果性为充分要件,主观要件修正为共犯“犯意客观化”。基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行为对正犯行为的促进作用及帮助行为对正犯结果的实际效用,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与正犯实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当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以作为方式实施帮助行为,其主观状态应当是明确知道,根据服务作品、服务主体、服务费用明显不合理三种客观情形认定其存在“犯意客观化”;当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帮助行为,具有“监督保证人说”要求的作为义务,若其不履行该作为义务,可根据未及时采取任何措施与未采取有效的“必要措施”两种客观情形认定其存在“犯意客观化”。

    2024年05期 v.39;No.216 56-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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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作业罪认定的误识与匡正

    王惠敏;胡继恒;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代表着《刑法》由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治理的态度转变,有利于预防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频繁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发展和生产秩序之间的平衡。关于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本质上是一种客观存在且严重侵害法益的危险状态,对其理解应当坚持限缩的基本立场。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要结合具体场景,判断其是否具有向重大事故转化的可能性。危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刑法》只规定了三种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行为方式,表明国家对其持审慎态度。该罪的主观罪过只能认定为故意,而不能为过失,不仅是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取决于二元处罚体制,在诸多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得到体现。此外,还应避免该罪与相关罪名适用混淆。

    2024年05期 v.39;No.216 64-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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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学研究

  • 财务造假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实证分析及取证对策

    董鸿蒙;张凯;

    证券发行实行全面注册制是我国优化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改革。监管机关定位的转变,使信息披露的质量成为证券市场关注的核心问题。财务造假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属于特殊形态的证券犯罪,作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常见表现形式,其在全面注册制改革后将呈现多发、频发态势。分析该类犯罪的典型案例,归纳常见的犯罪手段,有针对性地破解侦查机关在取证环节面临的证据隐蔽、体量大等难点,并确定穿透式、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取证对策,有助于查清财务造假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案件,从而维护证券市场安全与稳定。

    2024年05期 v.39;No.216 7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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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公安机关警情通报的结构要素、价值功能与完善路径

    严中正;翟岩;

    公安机关的警情通报是公安机关为确保案(事)件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公众而进行的一系列信息发布和传递工作,其包括发布主体、接受对象、通报内容和反馈机制等四个关键要素。警情通报的价值功能包括发布案(事)件真相、行使话语权力、传递治安价值以及引导舆论走向。目前,公安机关的警情通报存在着规范标准分殊,公信力弱化;暗含权力刚性,阻碍对话交流;内容取舍不当,关注重点错位以及情感回应不足,易引发次生舆情等问题。基于此,在规范层面,应建立复合标准,提升警情通报公信力;在观念层面,应缓和权力刚性,积极主动对话;在内容层面,应聚焦核心诉求,发布有效信息;在反馈层面,应增强情感回应,预防次生舆情的发生。

    2024年05期 v.39;No.216 78-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7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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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构建高质量警民关系的思考——来自警民互动模型的实证解释

    李鹏飞;李辉;

    对警民关系的研究容易陷入“弱思想、强方法”“高期望、低关系”“轻过程、重结果”等“投入迷思”之中,而基于互动仪式链理论,通过建立“互动投入—互动过程—互动结果”的警民互动模型,并结合相关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则可以深入探索作为互动投入的警察能力素质和民众期望对投入过程和结果的影响。根据检验结果,可将建立高水平高质量的民众期望、做好思想指引和实践方法指导、关注警民互动增值情感与符号等三个方面作为突破“投入迷思”的对策,从而为构建高质量警民关系提供新的实践路径。

    2024年05期 v.39;No.216 88-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9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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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法规范化视域下的公安行政执法效能检视

    杨行;缪文升;

    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效能的探讨,离不开执法规范化建设背景。在梳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历程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执法效能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效能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对执法成本关注不够、违反执法时效性要求以及行政手段偏离目标的实现等。对此,可以通过做好执法成本—收益分析,构建科学合理的执法程序,提供高效便捷的执法信息服务,推动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变革,提升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等路径,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效能。

    2024年05期 v.39;No.216 101-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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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治理研究

  • 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的轻罪出罪路径探讨

    贾健;酒欣;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总体上升趋势且具有结构轻罪化特征。根据国家亲权理论、恢复性司法等理论,畅通其出罪路径是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现实需要。实践中,未成年人轻罪出罪制度的运作还面临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出罪标准不明确、不起诉适用混乱、刑事和解流于形式以及相关教育矫治措施不健全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从程序层面和实体层面通畅未成年人轻罪出罪路径。在程序层面,应通过不起诉处理予以程序出罪;在实体层面,应通过规范但书适用予以实体出罪,由此层层递进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出罪处理。同时,还应积极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复归社会。

    2024年05期 v.39;No.216 111-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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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与“穿透性”治理——以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为视角

    高子健;耿佳宁;

    未成年人处于人格发展阶段,家庭暴力消解家庭功能,在心理上驱动未成年人人格变态导向,并可能内化为犯罪心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与反社会人格产生;在社会层面,家族传统的封闭观念又强化了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征。由于“亲权”观念的固化以及未成年人求助难、外界干预积极性低、公权力介入范围狭窄等制度性缺失,公权力难以介入家庭直接实施干预。由此,应坚持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原则,通过有针对性地赋予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主体资格、完善家庭暴力认定标准、明确强制报告义务人及其责任等制度优化,规范未成年人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流程,积极构建严密的公权力介入干预网络,从而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穿透性”治理。

    2024年05期 v.39;No.216 118-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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